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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74号)


国家质检总局:
  你局《关于重新审批计量收费标准的函》(国质检科函[2007]51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在实施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计量认证、计量人员考核时,按附件《计量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费。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计量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八年一月四日


  附件
  计量收费标准

  一、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和计量授权时,按下列标准向申请人收费。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收费级次│单位│收费标准(元)│  备注       │
├───┼─────────┼─────┼──┼──────┼───────────┤
│  1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 县级以上│每证│  10   │           │
├───┼─────────┼─────┼──┼──────┼───────────┤
│  2 │计量授权证书费  │ 县级以上│每证│  10   │           │
├───┼─────────┼─────┼──┼──────┼───────────┤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 县级以上│每证│  10   │           │
│  3 │证书费      │     │  │      │           │
├───┼─────────┼─────┼──┼──────┼───────────┤
│   │         │ 国家级 │每项│  1200  │复查考核收费按考核收 │
│   │         │     │  │      │费标准的50%收取。  │
│   │         ├─────┼──┼──────┤           │
│   │         │ 省 级 │每项│  600   │差旅费由申请考核单位 │
│  4 │计量标准考核费  │     │  │      │支付。        │
│   │         ├─────┼──┼──────┤           │
│   │         │ 市 级 │每项│  300   │           │
│   │         ├─────┼──┼──────┤           │
│   │         │ 县 级 │每项│  150   │           │
├───┼─────────┼─────┼──┼──────┼───────────┤
│   │         │     │  │      │100项以上(不含100项),│
│   │         │     │每个│      │每增加1项加收100元, │
│   │         │ 国家级 │  │  2000  │           │
│   │         │     │机构│      │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3万 │
│   │         │     │  │      │元。         │
│   │         ├─────┼──┼──────┼───────────┤
│   │         │     │  │      │100项以上(不含100项),│
│   │         │     │每个│      │每增加1项加收70元,每 │
│   │         │ 省 级 │  │  1500  │           │
│   │         │     │机构│      │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万  │
│   │         │     │  │      │元。         │
│  5 │计量授权考核费  │     │  │      │           │
│   │         ├─────┼──┼──────┼───────────┤
│   │         │     │  │      │50项以上(不含50项), │
│   │         │     │每个│      │每增加1项加收70元,每 │
│   │         │ 市 级 │  │  1000  │           │
│   │         │     │机构│      │个机构最高不超过3500 │
│   │         │     │  │      │元。         │
│   │         ├─────┼──┼──────┼───────────┤
│   │         │     │  │      │10项以上(不含10项), │
│   │         │     │每个│      │每增加1项加收60元,每 │
│   │         │ 县 级 │  │  600   │           │
│   │         │     │机构│      │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000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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