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通知
(民办函〔2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中国收养中心:
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行为,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
《收养法》)和《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
《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通知如下:
一、收养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依据
《收养法》第
十四条、
《登记办法》第
四条的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继子女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4.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或者主管机关同意被收养人入境入籍的证明;
5.收养人2寸免冠照片两张。
以上文件除第五项外,均需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并按照
《登记办法》第
四条、第
七条的规定由中国收养中心进行审核、办理。
二、送养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