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04号)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经2007年12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2月14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 长 李长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活动,加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以经营为目的修理计量器具,以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器具是指列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
第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质监部门在省级质监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