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8〕27号)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上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的请示》(中保协发〔200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协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
二、调整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方案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执行。现行的交强险保单采取加盖批注的方式可继续使用至2008年3月31日。
三、调整后的交强险费率方案实施后,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调整后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除《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
附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下简称费率方案)适用于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本费率方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保险费的计算办法和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等4个部分组成。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详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