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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

  2.评价标准:饮用水水质分析结果按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评价。
  3.监测指标:根据农村饮用水水质特点和现行国家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指标分为必测指标和选测指标。其中,国家级监测只统计分析必测项目。
  (1) 必测项目
  ①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度(度)、浑浊度(NTU)、臭和味(描述)、肉眼可见物、pH、铁(mg/L)、锰(mg/L)、氯化物(mg/L)、硫酸盐(mg/L)、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mg/L以CaCO3计)、耗氧量(mg/L)、氨氮(mg/L)。
  ②毒理学指标:砷(mg/L)、氟化物(mg/L)、硝酸盐(以N计)(mg/L)。
  ③细菌学指标:菌落总数(CFU/mL)、总大肠菌群(MPN/100mL)、耐热大肠菌群(MPN /100mL)。
  ④与消毒有关的指标:应根据水消毒所用消毒剂的种类选择监测指标,如游离余氯(mg/L)、臭氧(mg/L)、二氧化氯(mg/L)等。
  --高砷饮用水:当监测发现高砷饮用水时,需要在15天之内重新抽样监测确认,经过观测后方能确认“高砷饮用水”。
  --高氟饮用水:当监测发现高氟饮用水时,需要在15天之内重新抽样监测确认,经过观测后方能确认“高氟饮用水”。
  (2)选测项目
  各地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监测指标。
  (三)水性疾病监测
  通过传染病监测网、全死因疾病监测网等途径,收集农村水性疾病发生流行的相关资料,经进一步调查、分析、整理,逐步建立水性疾病数据库,掌握水性疾病状况。主要内容包括:
  1.经水传播的重点肠道传染病(伤寒、霍乱、痢疾、甲肝)监测;
  2.饮用水所致的地方病监测;
  3.肿瘤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死因监测。
  (四)饮用水卫生应急监测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应急监测预案,在发生饮用水突发事件时启动。
  五、监测管理
  (一)职责分工
  全国爱卫办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农村改水技术指导中心等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具体工作任务包括工作方案、技术方案的制定、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监测资料收集、审核、统计分析和编写全国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报告。
  省级爱卫办组织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技术部门,按照全国的监测方案要求,制定本省方案,切实做好本省的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监测资料收集、审核、统计分析和编写本省总结报告。
  地市、县级卫生部门(爱卫办)组织本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技术部门,开展本地区水样的采样、实验室分析和现场调查工作,并负责监测结果的录入和上报。
  (二)总结与报告
  监测信息报告实行(丰水期、枯水期各报1次,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报)逐级汇总报告制。监测基础数据由地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给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省级爱卫办审核后,将枯水和丰水期的国家级监测数据分别于4月初和9月初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农村改水技术指导中心。各省报告由省级爱卫办组织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技术力量完成,于9月底以前上报全国爱卫办。全国爱卫办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农村改水技术指导中心等技术部门形成全国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报告于10月底报卫生部。
  条件许可的地区可以用网络直报或通过网络邮寄,监测的原始资料保存在省级疾控中心备查。
  (三)信息管理
  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资料属于国家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系统的一部分,未取得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不得擅自公布或发表监测信息资料。
  六、质量控制
  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可比性,参加监测的实验室应采取从现场调查、采样和实验室分析的质量保证措施;建立严格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对实验室所用仪器、器械和标准进行定期校准;除定期的实验室间质量控制外,各监测实验室要进行实验室内的质量控制;建立监测数据的审核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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