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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的通知

  (二)对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投标人及有关人员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与招标投标项目有关的投资管理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协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审计权限

  第六条 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参加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通知同级审计部门参加。
  (二)有权要求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提供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对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制止;
  (四)有权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调查了解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执行情况。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审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是否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二)招标项目资金计划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三)招标文件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
  (四)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取费是否符合规定;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所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六)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经济事项。
  第八条 审计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二)招标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招标条件,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招标代理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三)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是否合法;
  (四)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的产生及人员组成、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五)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规避招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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