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部审计室反馈。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规范水利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水利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审计监督。
上级水利审计部门对下级单位的招标投标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有关招标投标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五条 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职责:
(一)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人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