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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列入规划的排污企业要按照规划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明令关停或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的企业,必须按要求严格执行。
  对没有完成规划任务的企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3、加强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放绩效方法分配现役火电机组的排放总量指标;新建、扩建常规火电项目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必须从火电行业通过调剂或交易取得。
  (二)完善相关法规标准和配套政策,激励致酸物质减排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订和实施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办法,修订《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完善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政策,将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标准提高到治理成本以上。
  改进传统的电网发电调度方式,实施节能、环保机组优先的发电调度方式;落实燃煤机组脱硫成本计入电价的政策;在火电行业推行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制度;出台鼓励脱硫副产物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鼓励关停、淘汰落后设备、技术和工艺腾出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标优先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采用先进工艺设备的新建项目。
  (三)多方筹措资金,落实规划重点任务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污染治理项目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环保补助资金优先支持列入规划的污染治理项目。
  (四)提升监管能力,严格环保执法监督
  1、强化对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督管理,保障脱硫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行效果。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治理设施和烟气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监督性监测,开展不定期抽查。
  2、足额征收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促进企业建设和运行污染治理设施。
  3、加强宣传,普及酸雨知识,提高公众参与的能力,发挥舆论和公众在规划实施中的监督作用。
  (五)实施规划评估,明确奖惩措施
  加大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力度,跟踪和评估规划实施效果,并按年度公布。对未按时完成重点二氧化硫治理项目和关停、淘汰小火电、小钢铁和小水泥的地区,向社会公布,实行区域限批制度,暂停增加区域二氧化硫排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2008 年开展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规划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并对规划执行进度滞后的地区进行通报。
  2010 年底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最终评估与考核,对未能完成二氧化硫总量控制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深化酸雨研究,提高科学决策能力
  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加大酸雨科学研究投入力度,完善酸雨影响的评价体系,提升致酸物质控制技术水平,优化酸雨控制综合措施,提出有利于酸雨控制的火电布局方案,提高酸雨控制、预警和规避风险的能力。

  附表:1、“十一五”现役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硫重点项目表(略)
  2、“十五”结转现役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硫重点项目表(略)
  3、“十一五”非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治理重点项目表(略)
  4、“十一五”关停小火电机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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