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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四、重点任务
  (一)实施工业二氧化硫治理工程
  1、实施燃煤电厂脱硫工程
  重点控制火电厂的二氧化硫排放,新(扩)建燃煤电厂除国家规定的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电厂外,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超过国家和地方二氧化硫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的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必须安装烟气脱硫设施或采取其他减排措施。到2010 年底,现役燃煤机组50%以上采取脱硫措施,全国脱硫燃煤机组装机容量达到4.6 亿千瓦左右,约占当年燃煤机组装机容量的三分之二。
  2、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示范工程
  “十一五”期间,落实14 个烧结机烟气脱硫示范工程。在总结示范经验的基础上,制订钢铁行业二氧化硫减排规划,重点推进钢铁行业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
  3、实施其他非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控制工程
  推进非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控制,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工业大气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对有色、建材、化工、石化等重点行业的二氧化硫排放控制,减少二氧化硫排放。
  淘汰高能耗、重污染的各类工业炉窑,积极发展低能耗、轻污染或无污染的炉窑,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不能达标排放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
  4、实施锅炉二氧化硫排放控制工程
  在重点城市建成区内停止使用小型燃煤锅炉,逐步淘汰高能耗、重污染的燃煤锅炉。因地制宜地发展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工程,取代分散的中小型燃煤锅炉;在城市市区积极推进燃气、地热和电锅炉。燃煤锅炉优先使用优质低硫煤、洗后动力煤或固硫型煤。对未达到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的燃煤工业锅炉必须配套建设脱硫设施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二)切实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十一五”期间,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政策,落实关停小火电、小钢铁和小水泥的要求,优化产业结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国发[2007]2 号)的要求,到2010 年底,关停约5148 万千瓦小火电,减排160 万吨二氧化硫。
  根据国家八部委《关于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严格控制钢铁工业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十一五”期间,淘汰约1 亿吨落后炼铁能力和5500 万吨落后炼钢能力,减排40 万吨二氧化硫。
  依据水泥行业产业政策,2008 年底前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进一步削减立窑生产能力,有条件的地区要淘汰全部立窑。关停并转年产规模小于20 万吨和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的企业。“十一五”期间实现淘汰落后产能2.5 亿吨的目标,减排20 万吨二氧化硫。
  (三)严格控制燃料含硫量
  严格控制新建煤层硫份大于3%的矿井,对现有煤层硫份大于3%的矿井实行限产或关停;高硫煤只能供给具有高效脱硫设施的大型燃煤机组或作为煤化工原料使用。
  新建、改造煤矿必须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应逐步配套煤炭洗选设施,重点产煤县内的小型煤矿要集中建设群矿型洗煤厂。
  限制城市民用燃料含硫量,对集中供热和生活燃煤必须燃用低硫煤、添加固硫剂的配煤或型煤。
  限制进口硫份大于1%的煤炭、燃料油和石油焦,限制出口优质低硫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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