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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环发〔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国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前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严格执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控制氮氧化物排放增长的趋势,确保到2010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5年减少10%,有效控制酸雨污染,降低城市空气二氧化硫浓度。
  二、《规划》是“十一五”期间全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划》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把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地方、部门的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三、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主要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将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纳入省、市、县长目标责任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保证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按时投产、运行。
  四、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建项目二氧化硫排放增量,对没有总量指标或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强化“三同时”管理,严肃查处污染治理设施不能同步投运的违规建设项目。继续实施现有二氧化硫排放源污染治理工程,加强对火电、冶金、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的二氧化硫排放控制。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要求,优化产业结构。
  我们将定期对各地落实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规划执行进度滞后、未能完成二氧化硫总量控制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国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三日


  附件:
  国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

前言

  “十五”期间,我国的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认真实施了国务院批准的《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修订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开征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对重污染的排放源实施了限期治理,新上火电项目大部分建设了脱硫设施并全部采用了低氮燃烧技术,淘汰关闭了一批小火电机组,“十五”规划重点火电脱硫项目基本建成或开工建设,这些措施使城市空气二氧化硫污染状况有所改善,酸雨恶化趋势得到了一定控制。
  由于近年来能源消耗超常规增长,煤炭消费量猛增,加之治理项目建设周期长,减排效果滞后,导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持续增加,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形势仍十分严峻。重酸雨区面积扩大,酸雨发生频率增加;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转化形成的细颗粒物污染加重,许多城市和区域呈现复合型大气污染的严峻态势。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及《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本着“整体控制、突出重点、分区要求、总量削减”的方针,制定《国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基准年为2005 年,规划目标年为2010 年,远景目标年为20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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