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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工作的若干意见

  (十二)建立有效的科研成果转化机制,做好科研成果同标准规范的衔接工作。科研项目的立项要优先考虑标准规范工作的需要,紧密围绕标准规范中的问题展开深入研究;科研单位在提交科研项目研究成果时,要提出对标准规范相关条文的修改建议,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标准规范主编单位在制修订工作中,要及时采纳成熟的研究成果,规范修订后要相应提交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解决的问题,使科学研究与标准规范工作互为补充、互相促进,不断提高规范制修订水平。
  (十三)加强国际间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大专院校等组织机构,跟踪收集国际标准化信息,编译国外公路工程标准规范,与国外公路工程标准规范相关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国情,积极引进、消化和吸收国际先进标准和先进技术,缩短研究周期,最大限度地为我所用,全面提高我国公路工程标准规范技术水平。
  四、严格制修订程序,灵活制修订方式
  (十四)为保证技术政策的严肃性,公路工程标准规范编制应当保持合理的周期,同时为吸纳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促进技术进步,适应建设的要求,公路工程标准规范采取整本修编与局部条款修订相结合的办法。整本修编原则上5至10年一个周期;对不适应技术现状和发展要求的个别条文,成熟一条修订一条。
  (十五)为保证公路工程标准规范质量,标准规范主编单位要严格按编制大纲、征求意见、送审、报批4阶段制修订程序进行。加强实际调查、分析研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认真组织专家对重大技术问题反复论证,严格审查,把好标准规范质量关。
  五、认真做好宣贯,科学应用规范
  (十六)做好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宣贯,对于各单位正确理解、使用规范具有重要作用。要利用各种媒介,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规范宣传工作。加强标准规范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利用先进的信息手段,及时发布修订内容,促进全行业标准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十七)标准规范宣贯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由相应规范管理部门负责。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宣贯,由交通部负责组织,按照“统一管理、社会参与、择优承办、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为保证质量和时效性,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宣贯工作,在标准规范颁布实施后3个月内,由主要编写人员宣讲。
  (十八)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规范的宣贯工作,可由规范编制单位、社会团体、大专院校、科研设计、施工养护等单位具体组织承办。承办单位要合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质量,不以营利为目的。承办单位需将宣贯时间、地点、宣讲人员名单、费用等组织方案报交通部核备。未经交通部同意,其他单位不得以交通部名义举办任何形式的宣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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