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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十)省级民航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影响民航运行的意见(需要时);
  (十一)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企业自有资金承诺函(证明材料)、投资协议等;
  (十二)燃料供给、运输及灰渣综合利用方案或协议等;
  (十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对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专项规划(热电联产专项规划)的审查批复文件;
  (十四)项目配套选用锅炉的订货协议;
  (十五)有关部门对项目当地燃料来源的论证和批复文件;
  (十六)项目单位和当地其他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运行及近三年校验情况;
  (十七)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可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是否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政策;
  (五)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六)地区布局是否合理;
  (七)项目环保、用地、用水、能耗等方面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八)是否符合社会公众利益;
  (九)是否符合电力体制改革有关规定,防止出现市场垄断;
  (十)接入电网系统是否落实;
  (十一)项目法人或投资方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并具备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能力;
  (十二)项目设计单位是否符合有关资质规定等。
  七、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延期。
  八、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开工情况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建设过程中应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项目建成投产、竣工验收合格并认定后,方可申请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或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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