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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失效]

  (一)未分别核算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和其他商品的销售额;
  (二)企业备案前三个月至本季度末,累计销售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
  五、新办民族贸易企业自经营之日起满三个月后的次月前15个工作日内,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首次审查。发现有第四条第(一)款情况,或自开业起累计销售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免税资格,并对销售额全额补征税款,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新办企业首次审查通过之后,即为民族贸易企业,应按照第四条规定实行季度审查制度,其中,第四条第(二)款中累计销售比例自开办之日起计算。
  六、被取消免税资格的企业,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备案享受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允许其重新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民族贸易企业,要求放弃免税权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民族贸易企业备案登记表
  2.新办民族贸易企业备案登记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
  民族贸易企业备案登记表


┌───────┬──────────────┬─────────┬──────────┐
│ 纳税人名称 │              │   经营地址   │          │
├───────┼──────────────┼─────────┼──────────┤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经营范围   │          │
├───────┼─────────┬────┴─────────┴────┬─────┤
│  所属月份  │当期少数民族生产生│    当期全部商品销售额(元)    │  比例  │
│       │活用品销售额(元)│                   │     │
│       ├─────────┼───────────────────┼─────┤
│       │    1     │         2          │3=1/2*100%│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数  │         │                   │     │
├───────┼─────────┴───────────────────┴─────┤
│ 财务核算情况 │                                   │
├───────┴────┬──────────────┬───────────────┤
│企业经办人签字: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           │
│            │              │               │
│            │              │年  月  日         │
├────────────┴──────────────┴───────────────┤
│                以下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
├──┬────────────────────────────────────────┤
│受理│                                        │
│备案│                                        │
│资料│                                        │
│情况│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税务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机关盖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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