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改制的、由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Deutsche Bank AG)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总行在北京市开业,中文名称为: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外文名称为:Deutsche Bank (China) Co.,Ltd.;注册资本为28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90030.824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由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营运资金划转,211.8528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由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资本公积划转,194757.3232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由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拨付;该行承继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在中国境内分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行承继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在中国境内分行的债权、债务及税务 (与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保留业务有关的债权、债务及税务除外)。核准张红力(HONG LI ZHANG)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核准邓宁(NING DENG)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章程》,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现于以公告:
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Deutsche Bank (China) Co.,Ltd.
机构编码:B0312H111000001
许可证流水号:00000404
业务范围: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全部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保险;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批准成立日期:200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