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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号)——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规定的公告[失效]

  三、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各类专利纠纷案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专利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但有两个问题需要加以明确:
  1.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应当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应当以国家专利局为被告;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侵犯专利权的纠纷、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不服国家专利局或者专利管理机关所作的裁决或者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仍应以在国家专利局或者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时的争议双方为诉讼当事人。
  2.在专利侵权的诉讼过程中,遇有被告反诉专利权无效时,受理专利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按照专利法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在此期间,受理专利侵权诉讼的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一百一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诉讼,待专利权有效或无效的问题解决后,再恢复专利侵权诉讼。
  四、尽快配备审判干部,发挥技术专家的作用(内容略)

          (二)有关专利的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

  一、对于以下三种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根据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假冒他人专利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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