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1962年12月24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
  你们十一月二十七日生活字第597号函已收到。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单位和肇事单位如何抚恤的问题,我们意见,除原单位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抚恤外,一般的仍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肇事单位另发给一定数额的补助费。以上意见,供你们参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