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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残废抚恤问题复全部生活办公室函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
 抚恤问题复全总生活办公室函
 (1962年12月27日)


全总生活办公室:
  你处十一月二十七日生活字第597号函收悉:
  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抚恤问题,据了解各地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大都是肇事者所属单位发给死者家属一定的补助费。前者是根据肇事人所负责任大小,给予家属生活上的一种补偿,后者是按国家规定,职工应享受的劳保待遇。我们认为,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除由职工原单位按劳保条例抚恤外,由于肇事人一般都有一定的事故责任,肇事单位应根据所负责任大小和死者家属生活上的实际困难,给一定数量的补偿费,补助多少,可与有关方面协商,也可以由法院判决,上述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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