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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四)退包费:在合同规定的包机起飞时间72小时前退包,不分机型每架次收退包费100元;在24小时至72小时以内退包,收包机费的20%;在24小时以内退包,收包机费的50%。
  (五)最低包机费:各机型飞机每架日包机及调机飞行不足1小时,应当按照机型的1小时包机费率收取包机运费。

第四章 责任与赔偿

  第三十七条 货物损失的责任范围
  (一)承运人从货物收运时起到交付时止,承担安全运输的责任。在此期间,如发生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性质所引起的变质、减量、破损或毁灭;
  (3)包装方法或容器质量不良,但从外部无法发现;
  (4)包装完整,封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
  (5)货物的合理损耗;
  (6)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
  第三十八条 货物损失的赔偿
  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的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货物每公斤的价值在人民币10元以下者,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二)货物每公斤的价值在人民币10元以上者,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三)损坏的货物需运到他地修理时,免收运费。
  第三十九条 押运货物损失的责任
  托运人派人押运的货物的损失,除能证明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以外,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经证明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按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赔偿。
  第四十条 货物延误运到的责任
  货物超过运输合同上填明的约定期限运达到货地点,每延误一天,承运人应当偿付相当于运费5%的违约金,但总额不超过运费的50%。
  因天气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货物逾期运到,可免除承运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赔偿要求的提出和处理
  (一)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时,应当在填写货运事故签证的次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填具货物索赔单(格式见附录五),向承运人提出,并应当随附货运单、货运事故签证和证明货物内容、价格的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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