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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第二十三条 鲜活易腐物品
  (一)托运人托运鲜活易腐物品,应当提供最长的允许运输时限和运输注意事项。
  (二)按照政府规定需要进行检疫的鲜活易腐物品,应当随附有关单位的检疫证明。
  (三)包装要适合鲜活易腐物品的特性,不致污损飞机和其他物件。
  (四)需要特殊照料的物品,应当由托运人自备必要的设施,必要时应当由托运人派人押运。
  第二十四条 贵重物品
  (一)贵重物品包括:黄金、白金等稀贵金属及其制品;各类宝石、玉器、钻石;珍贵的古董(包括书、画、古玩等)、展品、特种工艺品和艺术品;现钞、有价证券;贵重药品以及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1800元以上的物品等。
  (二)托运人托运贵重物品,应当出具单位保卫部门证明,保证在货物内没有夹带危险品及禁止运输和限制运输的物品。
  (三)贵重物品应当用坚固、严密的包装箱,并加“井”字形铁腰捆扎,接缝处必须有封志。
  第二十五条 化学物品
  (一)托运人托运化学物品,应当在托运单上准确地填明物品的具体化学品名和性状,必要时还应当提供生产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说明书。
  (二)化学物品必须有与其性状相适应的完善包装,尤其是气体、粉末、液体状态的化学物品,其包装和重量必须符合安全运输的要求。
  (三)除放射性同位素和国际联运货物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承运外,化学物品中属于爆炸、易然、自燃、有毒、腐蚀等性质的危险品,一律不负责承运。
  (四)为确保化学物品的安全运输,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制订“化学物品运输规定”。

第六节 货物运输变更

  第二十六条 变更条件
  (一)货物承运后,托运人可以要求变更到达站,变更收货人,运回原出发站或在运送前取消托运。
  (二)托运人要求变更时,应当提出书面要求,并出示货运单。
  (三)要求变更运输的货物,应当是一张货运单上填写的全部货物。
  (四)变更到达站或收货人的要求,如果违反政府法令和运输限制,承运人不予办理。
  第二十七条 变更要求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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