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运至到达站后,承运人对按急件托运的货物要及时通知提取;一般货物应当在24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收货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提取货物。
(二)货物从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三日。逾期提取,按规定核收保管费。
(三)货物从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时,按照无法交付的货物处理。对鲜活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货物,承运人可视情况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货物交付
(一)收货人应当凭提货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提取货物。
(二)承运人交付货物时,应当凭货运单逐件点交。发现货物短少、损坏时,应当会同收货人当场查验,并填写货运事故签证(格式见附录三)。
(三)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对货物外包装状态或重量有疑义,可以提出查验或重新过秤。
(四)收货人提取货物并在货运单上签收后,承运人即完成该次承运任务,解除运输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货物品名不符的处理
发现托运人谎报货物品名、在货物中夹带政府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和危险物品时,承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出发站,停止发运,通知托运人提取,运费不退。
(二)在中途站,停止运送,通知托运人,运费不退,并对品名不符的货件,按照实际运送航段,另核收运费。
(三)在到达站,对品名不符的货件,另核收全程运费。
(四)根据情节,必要时承运人可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节 特定条件运输货物
第二十二条 动物
(一)托运人托运动物,应当经承运人同意。按照政府规定需要进行检疫的动物,应当随附有关单位的检疫证明。托运有特殊要求、需要专门护理和喂养、或者批量大的动物,应当派人押运。
(二)装运动物的设施,要适合动物特性和空运的要求,应当能防止动物破坏、逃窜和接触外界,底部要有防止粪便外溢的措施,要保证通气,防止积热不散。
(三)在设施上应当标明照料和运送该动物的注意事项。
(四)托运人和收货人应当在机场交运和提取动物,并负责动物在运送前和到达后的保管。
(五)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动物装舱,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出注意事项或在现场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