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货物的性质,在运输过程中需要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应当由托运人派人押运。
(二)押运员要对货物的安全运输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充分了解所押运货物的性质和运输要求;
(2)负责货物在地面停留时的照料和在地面运输时的护送工作;
(3)指导所押运货物的装卸作业;
(4)负责在飞行途中或过站时对押运货物的照料;
(5)遇飞行不正常、货物发生损坏或其他事故时,决定货物的处理。
(三)货物押运需预先征得承运人同意,订妥吨位,按照规定交付运费。押运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客票和乘机手续。
(四)承运人应当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并在押运货物的包装上加贴“押运”标贴。
第三节 货物运送
第十五条 发运顺序
根据货物的性质,承运人应按照下列顺序发运:
(一)抢险、救灾、急救和政府指定急运的物品;
(二)指定航班按急件承运的货物;
(三)有时效、贵重和零星小件物品;
(四)一般货物按照收运的先后顺序发运。
第十六条 运输安排
(一)承运人要根据每天可利用的空运吨位,合理配载。对急件货物及有时效的货物等,应当优先留出吨位,确保货物按时运达。
(二)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应当按照合理运输的原则选择运输路线,避免货物的迂回和重复运输。
第十七条 货物装卸
(一)货物收运后至交付前的装卸作业由承运人负责组织实施。承运人应当精心操作,防止货物损坏。
(二)托运人托运的特种货物、超限货物,承运人装卸有困难时,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装卸设备和人力。
第十八条 货物查询
(一)货物托运后,托运人或收货人可以在出发站或到达站向承运人查询货物的运输情况,但必须提供有关货运单或货运单号码、起迄站、货物名称、件数、重量、托运日期等事项。承运人应当负责处理并及时答复查询。
(二)货物发生错运,承运人应当迅速、无偿地运至货运单上列明的到货地点。
第四节 货物到达和交付
第十九条 到货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