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运人应当根据运输能力以及货物的性质和急缓程度,有计划地承运货物。
(二)特定条件、有时限和大批量的联程货物,承运人必须预先安排好联程中转吨位后才能承运。
(三)遇有特殊情况,如政府法令、自然灾害、停航或货物严重积压时,承运人可暂停收运货物。
第九条 货物检查
(一)承运人承运货物时,应当对托运人填交的托运单进行查核,弄清货物的名称和性质,并有权会同托运人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托运人托运加封志的保密、贵重等物品要求免检时,应当出具单位保卫部门的证明,经承运人同意方可免检。
(二)承运人发现货物包装或运输标志、标贴不符合规定时,应当责成托运人改正。对包装、标志、标贴不符合要求的货物,承运人有权不予承运。但承运人对货物内包装是否符合安全运输要求不负有检查责任。
第十条 货运单
(一)货运单(格式见附录二)是承运人和托运人签订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托运人填交的货物托运单经承运人接受并填发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二)承运人必须按照货运单填明的条件,安全、迅速地将货物运达目的地,交付收货人。
(三)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交付运费。承运人填发的货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财务结算依据。
第十一条 急件运输
托运人要求急运的货物(如纸型、电视片、录相带、稿件、样品、鲜活物品等),经承运人同意,可以办理急件运输,按照规定交付急件运费。
第十二条 货物保险
(一)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10元(含10元)以上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航空运输险,否则承运人有权不予承运。
(二)有关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事宜,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委托承运人办理。
(三)投保运输险的货物发生变更运输时,保险费不退。
第十三条 货物运达期限
(一)货物按急件运输时,应当在货运单上填明。承运人收运后,应当安排最早的航班运出;如系联程货物,在运到联程站后,应当安排最早的联程航班转运。
(二)凡有时效的货物,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商定运达期限并在货运单上填明。承运人应当在商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达目的地。
第十四条 货物押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