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货物保险:写明是否投保航空货物运输险;
(6)托运人附记事项:填写货物的特性、储运注意事项、是否办理急件运输及其他要求。
托运人应当对托运单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要办理公安、检疫等项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文件。
(四)在货物中不准夹带禁止运输和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现钞和证券。
(五)运输条件不同或根据货物性质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当分别填写托运单。
第五条 货物包装
(一)货物包装应当能保证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和其他物件。
(二)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重量、气候和飞机装载等条件,选用适当的材料和包装形式,妥善包装。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适应的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凡是国家主管机关规定有标准包装的货物,应当按国家标准包装。
(三)民航飞机运达的货物,不能使用草袋包装或用草绳捆扎。
第六条 运输标志、标贴和标签
(一)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上标明出发站、到达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与地址等标志。
(二)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按照国家规定的式样,在货件上做好包装储运指示标贴。
(三)托运人利用旧包装时,必须除掉旧包装上的残旧标志和标贴。
(四)承运人收运的每件货物,都应当按照规定粘贴或拴挂货物运输标签。
第七条 货物重量和体积
(一)货物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重单位为公斤。重量不足1公斤的,按1公斤计算;超过1公斤的,尾数四舍五入。
(二)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得超过80公斤,体积一般不得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者为超限货物。
(三)每件货物的最小体积长、宽、高合计不得少于40厘米,最小一边不得少于5厘米。
(四)货物每公斤的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的为轻泡货物。轻泡货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计重。
(五)托运人托运超限货物,应当提供货物的具体重量、体积,经承运人同意后办理托运,并按照承运人的规定交付超限货物的附加费。
第二节 货物承运
第八条 承运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