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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改<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1996年2月29日 实施日期:1996年2月29日)修改

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84>民航局字第328号文公布自198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本规则是根据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法令,结合航空运输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它是规定航空货物国内运输的运输条件、权利、义务和确定经济责任的基本依据。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及人其代理人都应该严格遵守。
  根据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货物的始发,经停和目的地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运输,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组织货物运输的原则
  航空货物运输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经营方向,认真贯彻国家的经济建设方针,体现“人民航空为人民”的宗旨,做到安全、迅速、准确、经济,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际交往和人民生活服务。
  承运人要按照“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合理运输”的原则组织货物运输,积极调查组织货源,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加强运输组织,挖掘运输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和运输服务质量。
  第三条 规则的颁布、修改和解释
  本规则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并颁布,其修改和解释权属于中国民用航空局。

第二章 货物运输

第一节 货物托运 

  第四条 托运条件
  (一)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凭单位介绍信或其他有效证件,填写货物托运单(格式见附录一),向承运人办理托运手续。
  (二)货物托运单的填写要求:
  (1)托运人应当填写办理托运和收货的具体单位或个人的全名及详细地址;
  (2)货物名称:必须具体、真实;
  (3)货物件数和包装:按包装种类写明件数;
  (4)货物价值:写明货物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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