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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1984年)

  8.实行一次收费的粮食中,不包括甘薯干在内,甘薯干应按分段收费办理。
  9.经由南北沿海直达航线及宁波、温州与华南沿海、海南岛地区的汕头、黄埔、广州、湛江、海口、八所、北海等七个港口之间的航线上办理水陆联运的整车货物,其海运运价分别按附录“表二丁”及“表二丙”规定的运价率计收。各换装港口的费用一律按附录“表六”的规定计收。
  10.水陆联运的军用物资,属于《联规》规定一次收费范围的,按军运费率计收运输费用时,一律实行分段收费,不适用一次收费的规定,按民用办理托运,并按《联规》规定的费率支付运输费用时,仍适用一次收费的规定。”
  11.腐植酸按肥料运价分段收费。
  12.铁、水、铁联运货物,铁路区段里程其中有一段或二段不足200公里时,铁路二段里程实行分段计费,仍由发站一次收清,不足100公里的还应按起码里程的规定计费。铁路区段分段计费后,二段运费相加之和即为铁路区段的全程运费。二段里程各在200公里以上时,里程仍实行通算。
  13.大连化工厂托运经大连港海运黄埔港转广东、广西、湖南、江西等省的水陆联运纯碱,水运区段的运费计收方法统一规定如下:
  (1)到达广东、广西、湖南三省的纯碱,水陆联运只办理到黄埔港为止。由黄埔港至到站另行向铁路办理托运手续。
  (2)到达江西省的纯碱,按铁水铁三段联运办理,铁路全程运费在发站按《联规》计收,水运区段运费和港口费用由黄浦港向收货人托收,不适用《联规》十四条由到站向收货人核收的规定。
  14.凡铁路按整车运送的联运货物,水运区段的运费及港口换装包干费均按整批货物计费;铁路按零担运送的联运货物,但在水运区段已符合整批货物条件时,对水运区段的运费及港口换装包干费则按整批货物计收。
  15.直属水运企业的船舶从事北方沿海各直属港口、天津港与北方沿海地方港口之间的直达运输时,其运费应按北方沿海运价率加30%计算。故《联则》附录新增加“二、北方沿海直属港口、天津港与地方港口间主要直达航线水陆联运货物运价率表(表二戊)”。铁路起运经由“表二戊”各条航线上办理的一次收费的水陆联运货物时,发站一律按该表费率计收水运区段的运费;当换装港实际配载交由各省经营船舶运输时,发生的地方运价与直属运价差额的退补办法,按本条“补充或解释”第1项的规定办理。
  16.铁路起运一次收费的钢材,每件长度在沿海直属港口及天津港超过12米;长江干线港口超过10米时,发生的港口换装包干费的差额,均由到达港或到站向收货人补收。
  第十五条 从水路到铁路的整车联运货物,最后换装数量不足一车时,换装站应当在原换装地点装车;其运费根据实际装载吨数按整车运价率计算。
  补充或解释:
  1.本条:“其运费根据实际装载吨数按整车运价率计算”。这里规定的“实际装载吨数”,是指以吨为单位,尾数不足一吨应进整为一吨计算。
  第十六条 发货人或收货人对于铁路或水路多收的运杂费要求退还时,应从收到货物之日起一百八十天以内,凭运单分别向原收款的铁路或水路提出。在同一运单上,铁路和水路都发生多收运杂费用时,可以向铁路或水路一方提出退还的要求。
  如向到达地点的铁路或水路提出退还时,经向原收款的铁路或水路联系取得同意后,也可以办理退还。
 铁路或水路应从收到退款要求文件之日起,在各自规定的退款期限内处理完毕。
  铁路、水路发现运费、杂费多收或少收时,按第十四条第一项核收的,由起运地点的铁路或水路向发货人进行清算;按第十四条第二项核收的,由铁路或水路各自向原交款人进行清算;应发货人或收货人要求变更到站或到达港的,由到达地点的铁路或水路向收货人进行清算。
  补充或解释:
  1.本条第四款“……应发货人或收货人要求变更到站或到达港的,由到达地点的铁路或水路向收货人进行清算”,其含义是变更到达站的由新到站;变更到达港的由新到港向收货人进行清算。铁水铁或水铁水三段联运,取消最后一段运输,属于变更到站或到港的一种形式,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铁水铁联运取消最后一段运输,进行清算工作时,如需要向收货人退还运输费用的,应在向铁路清算工作完毕以后,向收货人退款。
  第十七条 联运货物的运到期限,按下列规定全程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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