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自陆转水分批到达、集中转运的联运货物,换装港可以按照装妥的每艘船舶另行填写“水陆联运货物汇总货票”(格式同水陆联运货票加上“汇总”戳记),原票据应随附于后,一并转出。
对于因退装、漏装、误装须要补送的联运货物,以及自铁路起运经过水路再转铁路的联运货物,在换装最后段铁路时,因车型不同,换装车数多于起运时原装车数时,换装站或换装港应当填写“水陆联运货物补送货票”(附件四)。补送货票必须注明原运单号码。
分运、汇总和补送的联运货物货票,均使用空白号码货票。分运货票填写一式四联,其周转程序是:甲联分运站或分运港存查;乙联随同货物递交到达地点,由到站或到达港存查;丙联随同货物递交到达地点,由到站或到达港报所管局财务部门(或业务部门);丁联由分运站或分运港报所管局财务部门(或业务部门)。补送货票填写一式三联,其周转程序是:甲联补送站或补送港存查;乙联随货同行,由到站或到达港存查;丙联由补送站或补送港报所管局业务部门。如分运、汇总或补送的联运货物须经过两个运输区段时,应增加货票一联;三个运输区段时,应增加两联。增加各联由每一运输区段的最后换装站或换装港存查。
补充或解释:
1.铁-水-铁联运的货物,最后铁路区段装车数多于第一段铁路原装车数时,对于多出的车数应填写补送货票,注明原货票号码;少于原装车数时,应在加装的货票上注明“加装××号货票××吨”,同时在原货票上注明“××货物××吨已加装在××号货票上”,原货票应一并附后,递交到站或到达港。
2.对于水-铁-水联运的货物分段收费,又发生分运的情况下,运输票据的周转程序补充如下:
(1)水-铁-水,分段收费,铁路区段发生分运,而水运区段不分运时:
起运港按第七条规定填制一整套票据。到达第一换装地点后,应由换装港(在港内装车时)或换装站(在站内装车时)按照分批转运装妥的每辆货车填制分运货票四联,并在分运票据上填写铁路费用。原货票应随同第一批分运货物递交最后换装站。最后换装站应将每批分运货票上记载的铁路费用加以审核后,汇总记入原货票内,另外应按照联运费用清算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填写结算清单,一并向最后换装港进行清算。
(2)水-铁-水,分段收费,铁路区段发生分运,最后水运区段也发生分运时:
起运港和第一换装站、港填制和使用运输票据的方法同上。货物运到最后换装地点,换装港分批转运时,应将原货票留下,另填分运货票随货同行。铁路区段分运完毕,最后换装站应将每批分运费用审核汇总记入原货票内,连同结算清单向最后换装港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最后,换装港应将原货票随同最后一批分运货物递交到达港。
3.分运、补送、汇总货票,由铁路局和港务局按顺序编排号码;分运、补送货票在使用时应由分运、补送站或分运、补送港在左上角“原联运货票( )字第
号”之后,按照顺序填写“之一”、“二”、……字样,以明确分运、补送的批次。
4.零担货物不得分批转运。
第九条 联运货物按重量和件数承运,货物的重量包括包装重量。
下列货物,只按重量承运,不计算件数:
1.无包装、不成捆的货物,每票超过100件(木材不论每票是否超过100件,均按重量(立方米)承运,不计算件数);
2.有包装或成捆,而规格不同的货物,每件平均重量不满30公斤;规格相同的货物(每票有两种规格的,视作规格相同),每件平均重量不满10公斤。
下列货物不论规格是否相同,按一票托运时,每件平均重量在10公斤以上,都按重量和件数承运:
1.纺织品及其制品类;
2.肥皂、蜡烛类;
3.卫生化妆用品及服饰杂品类;
4.针织品及衣、被、鞋、帽类;
5.玻璃制品(包括暖水瓶)、搪瓷制品、缝纫机及其配件、收音机及其配件、电灯泡、干电池、钟表、娱乐品、玩具、文具、西药、卷烟;
6.有色金属块、锭,轮胎,空铁桶。
整车货物的重量,由发货人确定。零担货物除同一标准重量、或在每件货物包装上标明重量以及提出货物重量清单或其他类似单据能证实货物重量时,可按发货人所确定的重量办理外,其余都由发站或起运港确定重量,向发货人核收过秤费。
对于发货人所确定的货物重量,必要时,车站和港口可以进行复查,复查结果,重量超过衡器公差时,复查费用由发货人负担。
补充或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