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部、铁道部关于对《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补充、修改的联合通知

交通部 铁道部
 关于《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补充、修改的联合通知
 (1985年2月7日 (85)交河字276号)


主送:各铁路局,(下略)
  据张家港港务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报告,为充分发挥长江下游张家港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新建防城港的作用,进一步搞活苏南地区及华南地区的货物运输,决定开辟张家港、防城两港为全国水陆联运港口,办理特定航线上整车联运货物的到、发业务。
  另据上海铁路局报告,考虑到浦口站和南京港之间零担联运货物换装作业长期不畅的实际情况,决定南京港只换装整车联运货物。为维持经由浦口地区水陆中转的零担货物运输渠道,可按照《联规》第四条“补充或解释”第2项规定的精神,受理零担联运货物的代办中转业务。
  基于上述,特将《联规》“补充或解释”及其附件、附录修改如附件,自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附:   《联规》“补充或解释”及其附件、附录修改事项

  一、《联规》第三条“补充或解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