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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单位在银行开设帐户和存款的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军队银行帐户和存款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2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1992年4月29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印发
 《军队单位在银行开设帐户和存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5年3月8日 (1985)后财字第11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深圳市分行;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各总部有关部、局:
  现将《军队单位在银行开设帐户和存款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各级银行和军队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贯彻执行。
  为落实本《办法》,在一九八五年七月底前,由军队采取自下而上清理统计,自上而下审批开户的办法,对军队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帐户进行一次清理与整顿。凡不具备开户条件的,该合并的合并,该撤销的撤销;帐户设置不符合本办法的,要坚决纠正过来。在“特种其它存款”科目下开设帐户的原铁道兵、基建工程兵部队,已改编为地方单位,由各开户银行按其资金性质,改开地方有关帐户。

         军队单位在银行开设帐户和存款的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单位在银行建立帐户的管理制度和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军队财务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帐户设置
  1.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上单位的后勤财务部门,总部和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事业部门等单位,开设“特种存款”无息存款帐户。
  2.军队工厂(矿)、农场、马场、军人服务社,省军区以上单位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含经总部、军区、军兵种批准实行企业经营的军以下单位招待所)和企业的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等单位,开设“特种企业存款”有息存款帐户。
  3.县人民武装部、战士食堂、分散连队、非企业化经营的招待所等单位,开设“机关团体一般存款”无息存款帐户。
  4.幼儿园、团以上机关的干部(职工)食堂,开设“单位其它存款”有息存款帐户。
  5.国家和地方政府拨给军队的民兵事业费,民兵装备购置费,援外经费,专项工程经费,国防科工委系统的科研费、科研基建费和其它代管经费,开设“特种其它存款”无息存款帐户。
  6.军队家属工厂,知青商店、旅店和其它生产经营单位,按其资金性质开设地方有关科目的有息存款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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