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于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不含《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投资),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于所持有的金融负债,应当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
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摊余成本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如果在首次执行日之前采用名义利率法计量相关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与按照实际利率法计量的摊余成本相差较小的,可以不作调整。
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资本公积。
对于应当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摊余成本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如果在首次执行日之前采用名义利率法计量相关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与按照实际利率法计量的摊余成本相差较小的,可以不作调整。
(三)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为权益法核算,并相应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或资本公积。
除上述(一)至(三)之外的其他项目,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的规定执行。
二、执行新会计准则有关财务报表列报的要求
在首次执行日后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首份中期财务报告或首份年度财务报表,应当遵循《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