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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非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非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7〕1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了非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确保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过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非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现予印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再执行原来的相关准则、制度、办法。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非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非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

  非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解释(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执行新会计准则有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
  非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新会计准则首次执行日,因会计政策变更的下列事项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应当计提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抵债资产、金融资产等减值准备的,或者由于会计政策的原因导致减值准备计提不足的,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应当计提或补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对于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未计提折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补提相应的折旧额,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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