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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关于集中出单统一保险费发票格式的请示》(光大永明〔2007〕105号)。经研究,同意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实行区域集中打印保单的同时,实行区域集中打印保险费发票,以适应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实施集约化运营、加强承保风险的控管和区域集中出单方式的需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实行集中打印发票的时间和区域
  从2008年1月1日起,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区域集中打印保单(即人身保险合同)和保险费发票。集中打印点为天津市(覆盖北京、天津区域)、南京市(覆盖浙江、江苏、上海区域)。
  二、发票式样、规格、内容
  (一)保险费发票采用白色80克A4静电复印纸,规格为297MM×210MM(见附件1)。
  (二)保险费发票分上下两部分:上半部分为保险费发票;下半部分为保险合同回执。
  (三)保险费发票的印制内容包括:“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公司签章”、“全国统一咨询热线”、“手开无效”。保险费发票印制内容标有英文对照。
  保险费发票中间为保险费打印内容。
  (四)保险合同回执印明内容。
  (五)保险费发票为单联式(即发票联),电子存根存储在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中。
  三、保险费发票印制和集中打印的程序
  (一)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的保险费发票由各分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分公司应在每年6月底前或11月底前向分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报送印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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