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的变暖,我国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由此引发的煤矿淹井、矿山坍塌冒顶、建筑施工工地遭洪水泥石流袭击等事故灾难接连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继续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深刻吸取教训,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即组织开展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排查工作,摸清底数
各省(区、市)安委会要立即组织国土资源、水利、电力、地震、气象、海洋、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对易由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雷电、地震、地质、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的详细排查工作。具体包括:
1.由于井口(洞口)标高不够或露天矿封闭圈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淹井危险的井工矿矿井、隧道和露天采场坑口等;
2.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威胁的建筑施工企业工地、人员居所及设备、物资场地;
3.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大坝、水电站大坝、病险江河大堤和尾矿库等;
4.存在淤积危险的河道;
5.存在被冲毁危险的路桥、涵洞,有人作业、有车通过、有人行走的公路上部和侧边存在易跨落、坍塌山体的地段等。
各地要摸清类似场所和隐患点的数量、危害的等级,在此基础上登记造册,并于1月底前按照表格(见附件)的要求,报送到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落实责任,加大力度,进行除险加固和隐患治理
各省(区、市)安委会要根据排查结果,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建议地方政府制定计划,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进行除险加固和隐患治理工作。要落实责任、方案、资金、人员、物资、期限和预案,大力治理隐患点。病险水库大坝、水电站大坝、江河堤岸、桥梁、涵洞、危险路段和尾矿库等要花大气力进行除险加固,确保万无一失。矿山井口和露天采场(坑)、建筑工地工棚及其它人员居所以及存放设备、物资的地点等要针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及其给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防范,尤其要治理隐患。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要在各地汛期来临之前完成。对一时难以治理完成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并制定好切实可行的治理计划,落实资金、确定专人、限期整改。同时,要制订好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装备和物资,加强监测监控。对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治理的(如地震活跃地带)要做好预测预报预警预防工作。请各省(区、市)安委会于5月31日前将除险加固和治理情况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