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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试行)的通知


  附件7
  其他安全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试行)

  继续教育大纲由继续教育对象、继续教育目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安排五部分组成。

1.继续教育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聘用其他安全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他安全类别包括交通、铁路、民航、特种设备、水利、电力、农业、林业、军工(兵器工业)等行业或领域。

2.继续教育目的


  使继续教育对象掌握相关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方面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熟悉相关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完善相关专业知识结构,提升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

3.继续教育要求

  3.1 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实施。
  3.2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3年)内,继续教育学时不得少于48学时。
  3.3 继续教育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可采用集中授课、专题讲座、研讨交流等形式,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讲求实效。

4.继续教育内容

  4.1 道路交通
  4.1.1 职业道德规范
  4.1.2 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4.1.3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1.3.1 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
  4.1.3.2 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4.1.3.3 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安全管理
  4.1.3.4 道路运输企业驾驶员安全管理
  4.1.4 道路交通安全技术
  4.1.4.1 交通监测技术
  4.1.4.2 车辆安全技术
  4.1.4.3 道路交通安全评价技术
  4.1.4.4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保障与防护技术
  4.1.4.5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管理
  4.1.4.6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4.1.5 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4.2 水路交通
  4.2.1 职业道德规范
  4.2.2 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4.2.3 水路交通安全管理
  4.2.3.1 水路交通安全管理概述
  4.2.3.2 船员管理
  4.2.3.3 船舶安全与出入港管理
  4.2.3.4 通航环境管理
  4.2.3.5 货物管理
  4.2.3.6 船舶防污染管理
  4.2.3.7 港口安全管理
  4.2.3.8 水路事故与应急管理
  4.2.3.9 船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4.2.4 水路交通安全技术
  4.2.4.1 船舶货运安全技术
  4.2.4.2 船舶导航技术
  4.2.4.3 全球海上遇险搜救系统(GMDSS)技术
  4.2.4.4 港口安全技术
  4.2.4.5 船舶应急安全技术
  4.2.5 水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4.3 铁路运输
  4.3.1 职业道德规范
  4.3.2 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4.3.3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
  4.3.3.1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
  4.3.3.2 铁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4.3.3.3 铁路行车安全管理
  4.3.4 铁路运输安全技术
  4.3.4.1 铁路行车安全技术
  4.3.4.2 铁路客运安全技术
  4.3.4.3 铁路货运安全技术
  4.3.5 铁路运输事故案例分析
  4.4 民用航空运输
  4.4.1 职业道德规范
  4.4.2 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4.4.3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
  4.4.3.1 航空运输安全管理
  4.4.3.2 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
  4.4.3.3 适航安全管理
  4.4.3.4 机场安全管理
  4.4.3.5 空中交通安全管理
  4.4.3.6 航空保安
  4.4.3.7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
  4.4.4 民用航空安全技术
  4.4.4.1 民用航空器事故与事故征候调查技术
  4.4.4.2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技术
  4.4.4.3 新一代民用航空运输系统
  4.4.4.4 民航安全技术
  4.4.5 民用航空运输事故案例分析
  4.5 特种设备
  4.5.1 职业道德规范
  4.5.2 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4.5.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4.5.3.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
  4.5.3.2 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管理
  4.5.3.3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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