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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民政部关于开展农村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的通知

  2.政府支持、突出特色--在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根据农村社区建设的发展需要,选准切入点,开展具有红十字会特色的救助和服务活动。

  3.因地制宜、资源共享--根据各地实际和自身条件,依托农村红十字基层组织、农村社区服务站、卫生站(点)和村委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宣传、培训等公益活动。

  4.健全队伍、规范管理--在各级红十字会领导下,县、乡红十字会专(兼)职人员负责农村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建立以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者、村委会及广大村民参与的红十字服务组织,明确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组织开展服务活动,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逐步形成自上而下的红十字救助和服务网络。

  (二)目标和任务

  1.总体目标

  自2008年起,在民政部确定的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和部分列入中国红十字会参与新农合及医疗救助试点县先行开展农村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2010年在全国推开。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重点抓总体规划、示范指导和推广进度,逐步建立信息服务网络;县(市、区)红十字会重点抓组织管理与具体实施,逐步实现农村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

  2.基本目标

  (1)2008年,开展农村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的县(市、区),要争取将红十字会工作列入政府农村社区建设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县(市、区)级红十字会开展这项工作的进度为:东部地区为20%以上,中部地区为10%以上,以后逐年增加10%。西部地区根据实际逐年推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可根据需要积极开展试点和推广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函〔2007〕79号)开展农村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利用现有的博爱卫生站、服务站,创办农村社区服务机构,也可将原有的红十字服务站按照要求进行改造、充实并开展红十字服务活动。

  (3)开展“红十字关爱进农家”活动。以村委会和现有的服务站、工作站、活动站、卫生站等为平台,开展保健、咨询、登记、募捐、帮困、扶老、助残等服务。尚无活动基地的可联合有关部门,创造条件开展服务活动。建立志愿者队伍,增强服务技能,改进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发挥红十字会在农村社区的救灾、救护、救助等人道主义的服务作用。

  3.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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