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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民政部关于开展农村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民政部关于开展农村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的通知
(红总字〔2007〕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民政局:

  自2005年起,中国红十字会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号召,加大了在农村开展人道主义救助的工作力度,从关注农民的生命与健康入手,开展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和新农村建设,制定《中国红十字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方案》,通过动员社会力量,筹集款物,开展帮助贫困农民参合、为贫困家庭重症患者提供救助、援建卫生院(站)、配备医疗器械、培训乡村医生、宣传卫生健康知识、实施健康新村工程等工作,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

  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函〔2007〕79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中国红十字会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参与救助工作试点方案》(红赈字〔2005〕 75号)的内容,更好地发挥政府助手作用,继续深入、广泛、持久地开展促进新农村建设工作,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中国红十字会与民政部联合开展农村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目标和任务

  搞好农村社区建设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繁荣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红十字会在各级政府的支持、指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农村社区为依托,以红十字会会员和热心公益事业的广大志愿者为服务主体,以农村社区群众特别是易受损人群为服务对象,开展人道服务、宣传培训、募捐救助等关注农民生命与健康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扶贫济困--坚持以解决政府关注的难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为主,为广大农民特别是困难群众提供人道主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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