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永定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的批复
(国函〔2007〕135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水利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请求批复永定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的请示》(水资源〔2007〕5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永定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永定河流域水资源严重短缺,组织实施《方案》对保障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各有关省(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将《方案》的实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方案》确定的可利用水资源,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鼓励地区间开展水量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方案》实施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附件:永定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
国务院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永定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
永定河是海河流域重要水系之一,流经山西省、河北省、北京市和天津市。永定河流域水资源严重短缺,随着流域内人口急剧增加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用水量大幅度增长,上下游之间用水矛盾日益突出。为规范永定河干流用水秩序,合理配置流域水资源,保障首都供水安全和流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订本方案。
一、分配原则
永定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的制订,遵循下列原则:
(一)充分考虑历史和现状用水;
(二)坚持公平、公正;
(三)兼顾上下游地区的利益;
(四)坚持节约用水;
(五)统筹考虑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二、分配意见
(一)正常年份(保证率50%),山西省出境水量达到1.2亿立方米,河北省出境水量达到3.0亿立方米;
(二)一般枯水年份(保证率75%),山西省出境水量达到0.65亿立方米,河北省出境水量达到1.5亿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