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府网站要根据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工作的主要职责,建立专门的个体私营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管业务功能专区,内容包括:①为社会公众指引到本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行政许可、备案、年检验照等办理流程。②公示本机关开展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工作的法律、政策依据,及时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落实的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信息。③定期发布本机关辖区内可以对社会公开的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数据和个体私营企业信用监管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个体私营经济登记监管数据的建设和管理
个体私营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监管数据是个体私营经济监管信息联网应用的基础,其数据质量是业务应用的保障,各地在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数据质量建设。
1.要按照总局下发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数据规范》和《市场监管数据规范》要求,在数据库设计中健全有关数据指标项,严格按照总局的代码标准进行规范。
2.本着“先解决增量,再逐步解决存量”的原则,抓紧进行数据规范和清理工作,保证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监管数据和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监管数据的准确、完整。
3. 总局将利用检查软件对各地的数据进行检查和通报,省级局要可开发或利用总局的数据质量检查软件,对本地的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二)数据应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管数据的联网应用工作,促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和为社会公众服务水平。
1.在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监管工作中,要实现委托登记、备案信息和分类监管、委托验照信息在委托机关所辖区域内的实时共享。在日常巡查和年度验照工作中,要将数据库信息与市场主体实际情况进行核查,提示和督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市场主体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实现对个体工商户的全程监管和服务。
2.在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登记监管工作中,要在全国范围大力推动登记监管信息共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私营经济登记监管部门要积极利用逐步建立完善的市场主体基础数据库,确保依法登记、高效监管。
3.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和监督管理情况的研究分析,定期形成个体私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监管情况报告,上报上级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和有关政府部门工作提供决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