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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二)加强数据库建设,确保数据质量
  全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监管基础数据库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监管数据和有关统计数据。数据库建设要紧密依托金信工程,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库基础上,统一建库、多方应用,避免重复采集信息和重复建库,促进实用高效的信息共享。
  1.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监管数据库应当综合考虑保证数据一致性、有利于信息共享和业务联动等因素,在经济户口数据库建设中统筹考虑。私营企业登记监管数据库应当基于现有市场主体数据库,强化所有制属性识别功能。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工商所在采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监管信息过程中,应当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登记备案、分类监管和年检验照等信息,并对数据质量负责。
  (三)做好数据汇总工作,保障联网应用工作的顺利开展。
  1.在地级市工商局建立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数据库,在此基础上,东、中部地区省级工商局应2008年底前、西部地区省级局应2009年底前在省局建立全省集中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数据库,汇总全省(包括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监管数据,并按要求将数据汇总到总局。
  2. 在各地汇总数据的基础上,实现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的联网应用。利用总局数据中心的数据交换系统,建成总局个体私营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管信息数据库,实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管信息资源共享;在总局综合业务系统平台上开发具有对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监管数据进行查询、统计和分析等功能的应用系统,并按照不同授权级别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用户开放。
  (四)工商行政管理网和互联网网站个体私营经济监管业务功能专区建设
  1.在总局“工商行政管理网”设立个体司业务功能专区,建立个体私营经济监管相关专项工作信息发布机制,完善信息收集渠道。内容包括:①建成注册资本(金)亿元以上大型私营企业的调查工作专区,调查分析全国大型私营企业的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② 建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情况、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情况、支持就业再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网吧专项整治等专项工作信息发布、上报渠道。③建成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联系点工商局业务信息专报渠道和交流机制。
  2.在总局政府网站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子网站上,建立直接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功能专栏。内容包括:①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查询专栏。②促进就业再就业、鼓励投资创业等国家优惠政策宣传专栏。③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情况发布专栏。同时,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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