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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ACT货运(美国)有限公司变更投资主体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ACT货运(美国)有限公司变更投资主体的批复
(商合批〔2007〕1139号)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关于ACT(美国)货运有限公司变更中方股东的请示》(中航集团公司〔2007〕116号)悉。鉴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已和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就转让ACT货运(美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达成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ACT货运(美国)有限公司的中方投资主体由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变更为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变更后,该境外企业的投资主体为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和香港谭荣根集团有限公司。其他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我部(合作司)换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三、境外企业变更注册后,请督促主办单位将境外企业注册文件报你公司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应向我驻美国使馆经商处重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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