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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澳大利亚开展劳务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报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

  (二)承包商会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及时向商务部报送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以及企业的“声明书”;

  (三)商务部将符合标准的企业列入“经确认的招聘机构”名单,在商务部网站上公布,并通知澳大利亚移民部。

  五、为鼓励企业诚信经营并落实《备忘录》关于选择优秀企业列入“经确认的招聘机构”的宗旨,对获得承包商会评选的“2006年中国对外劳务合作优秀企业奖”的10家企业(附件2),在签署“声明书”后,即可成为“经确认的招聘机构”。请承包商会将上述企业的“声明书”于2007年底前报商务部(合作司)。

  六、列入“经确认的招聘机构”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开展对澳大利亚劳务合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备忘录》各项规定。

  七、列入“经确认的招聘机构”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如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行业规范和《招聘机构道义框架》,商务部将把其从“经确认的招聘机构”名单中删除,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请承包商会认真做好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申请列入“经确认的招聘机构”的各项工作,严格审查;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加强管理,促进中澳劳务合作规范有序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为招聘技术劳务人员提供便利的合作谅解备忘录

  2.“2006年中国对外劳务合作优秀企业奖”获奖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1
  关于为招聘技术劳务人员提供便利的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与澳大利亚移民和公民事务部(以下简称移民部)签署本谅解备忘录,

  基于:

  双方的友好关系和在促进双边经济合作中的共同利益,

  通过为符合道义的招聘行为提供便利而加强双边关系的共同愿望,

  商务部理解应招人员应通过符合本备忘录附件1所示《招聘机构道义框架》的招聘而在澳大利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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