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澳大利亚开展劳务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合字〔2007〕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驻澳大利亚使馆经商处,驻悉尼、墨尔本、瑞斯、布里斯班总领馆经商室,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2007年9月,商务部与澳大利亚移民和公民事务部签署了《关于为招聘技术劳务人员提供便利的合作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附件1)。为保证《备忘录》的有效实施,促进中澳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备忘录》的各项条款和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现就对澳大利亚开展劳务合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将选择“经确认的招聘机构”,开展对澳大利亚劳务合作业务。商务部和澳大利亚移民部将把“经确认的招聘机构”名单在各自网站上公布。
二、经商务部批准的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若申请列入“经确认的招聘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上年度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年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各项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遵守对外劳务合作行业规范,无违规行为;
(四)近3年未发生重大劳务纠纷事件;
(五)在澳大利亚有劳务合作业务,项目经我驻澳大利亚使领馆经商机构对劳务项目可行性和真实性进行确认;
(六)遵守《备忘录》的各项规定,并签署“中国招聘机构关于在招聘活动中遵守道义框架的声明书”(以下简称“声明书”)。
三、申请列入“经确认的招聘机构”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开展对澳大利亚劳务合作项目合同;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遵守各项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和通过上年度年审的证明;
(四)驻澳大利亚使领馆经商机构出具的项目确认函;
(五)填写完整并盖章确认的“声明书”。
四、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按以下程序申请列入“经确认的招聘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