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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专利申请、专利审批及复审无效等各个环节中,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对外公开的内容;

  (三)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及全国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信息;

  (四)公务员招录信息;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侵犯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对不在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公开,受理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在提请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列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局公告,以及专利公报,中国知识产权报等;

  (二)新闻发布会;

  (三)专利受理大厅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

  (四)其他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部门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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