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中列示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时,计算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的增减变化幅度所采用的比较基期的数据,应以按第7号规范问答编制的调整后财务报表相关数据为准。
年报全文及摘要3.1和3.2涉及资产负债表的2005年和2006年期末数据,公司应以按第7号规范问答编制的调整后2006年和2007年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数据为准;涉及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2006年度相关数据,公司应以按第7号规范问答编制的调整后2006年度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相关数据为准,同时按照第7号规范问答关于比较财务数据的编制口径,调整披露2005年度相关数据和财务指标。
八、2007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年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说明原因,并说明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九、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该专项说明。
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年度报告全文的“重要事项”部分的“关联债权债务往来”中增加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发生时间、占用金额、发生原因、责任人和董事会拟定的解决措施,并在年度报告摘要7.4.2之后增设一节“7.4.3 2007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披露前述内容。
十、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的规定,要求注册会计师对2007年度非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进行核实,并在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包含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内容。
十一、公司在执行新会计准则过程中根据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2007年期初资产负债表进行调整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调整项目、调整金额及调整原因。
上市公司因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根据年报准则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进行说明,并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的书面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变更、更正的有关说明。会计师事务所的说明应当包括:上述变更、更正的原因;具体的会计处理;如涉及追溯调整的,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如涉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是否就相关事项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