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2007年度述职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本人联系方式。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与年报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
十八、公司应当根据《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该专项说明应当与年报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
2007年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在年报全文“重要事项”中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发生时间、占用金额、发生原因、清欠进展、责任人和董事会拟定的解决措施,并在年报摘要7.4.3“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欠进展情况”一节披露前述内容。
十九、公司2007年度证券投资达到《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证券投资》第10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编制年度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如有)和独立董事应当对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出具专门意见,并与年报同时披露。
二十、本所鼓励公司2007年度参照《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的规定,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与年报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
二十一、公司在执行新会计准则过程中根据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2007年期初资产负债表进行调整的,应以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调整项目、调整金额及调整原因。
公司因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当在年报第八节“董事会报告”中进行说明,并在报送年报的同时向本所提交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的书面报告,同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变更、更正的有关说明,主要内容包括:上述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涉及追溯调整的,还应说明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