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公司应当根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的规定,在2007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非经常性损益的内容,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非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进行核实。
十一、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专项审核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编写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公司应当将专项审核报告与年报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并在年报全文中披露专项审核的结论性意见。公司应按附件1的格式在年报摘要6.4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内容。
十二、公司自查发现存在《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第44条所规定的损害投资者权益情形的,应在年报全文“重要事项”中详细说明具体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保荐人应当对公司上述事项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独立意见。
十三、公司应当在年报全文“公司治理结构”中披露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工作职能以及工作成效等。
十四、公司应当在年报全文“公司治理结构”中披露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及其他董事按照本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履行职责的情况,并按照本通知附件2的格式在年报摘要5.2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十五、公司2007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审议通过年报的董事会公告中披露原因、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以及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的独立意见。
十六、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根据《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并在年报全文“重要事项”中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