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为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07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35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
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以下简称
“第7号规范问答”)等有关规定,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2007年报。
二、公司应当在2008年4月30日前披露2007年报,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200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008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07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于2008年4月30日前披露2007年报。
三、公司预计在2008年4月30日前无法披露2007年报的,应当在2008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并予以公告。本所自2008年5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公开谴责。
四、本所根据公司的预约统筹安排2007年报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年报,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08年3月和4月的公司,应当在2008年2月29日前按照《
关于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中试行年度业绩快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和相关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2007年度业绩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