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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89号--关于防止苏丹立夫特山谷热传入我国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过时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7年第189号)


关于防止苏丹立夫特山谷热传入我国的公告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苏丹暴发立夫特山谷热疫情,至2007年11月21日,共报告立夫特山谷热病例436例,其中161例死亡(病死率37%)。为防止立夫特山谷热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前往苏丹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苏丹的人员,如有寒战发热、头痛、肌肉痛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来自疫区人员体温监测、医学巡查、健康申报等工作,福建和厦门检验检疫局要重点加强对来自苏丹人员的体温监测和医学巡查等工作。对申报的或现场发现的立夫特山谷热受染人和受染嫌疑人,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医学措施。

  二、来自苏丹的交通工具和集装箱应经过有效的灭蚊处理,不得携带蚊虫。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苏丹的交通工具、集装箱应当严格进行检疫查验,发现有蚊虫的,立即进行灭蚊处理。同时要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工作,采取有效的灭蚊措施,降低蚊虫密度,防止传播疾病。

  三、准备前往苏丹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有关信息,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查询相关信息。

  四、立夫特山谷热是人畜共患疾病,人主要是通过接触死于立夫特山谷热动物的血液、器官和组织而感染,其次为蚊子传播。潜伏期约2至7天,症状表现为突然发病,寒战发热、肌痛,尤其以背部、关节痛和头痛明显。病程后期可并发视网膜炎、脑炎。致死原因多为出血,特别是消化道出血。前往立夫特山谷热病流行区旅行时必须注意防蚊、灭蚊,避免被蚊虫叮咬,避免接触感染动物或病畜尸体。一旦发现上述症状,要立即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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