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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91号--关于批准对湘西猕猴桃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7年第191号)


关于批准对湘西猕猴桃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湘西猕猴桃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地域保护范围的函》(州政函〔2007〕85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吉首市、凤凰市、永顺县、保靖县、花垣县、古丈县、龙山县、泸溪县等8个县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米良系列、红阳。

  (二)立地条件。

  土壤pH值6.0至6.8,砂质土壤,土层厚度≥80cm,有机质含量≥1.5%,地下水位80cm以下,土壤质地良好,疏松肥沃。

  (三)栽培管理。

  1. 种苗繁育:用同种类成熟猕猴桃果实的种子,繁殖的实生苗作为砧木,从纯正无检疫性病虫害的健壮结果母株上采集接穗,进行嫁接繁殖。

  2. 栽植密度:米良系列每公顷栽植株数≤1080株,雌雄株之比≤8:1;红阳每公顷栽植株数≤1600株,雌雄株之比≤20:1。

  3. 整形修剪:

  (1)整形:采用T型架或大棚架,单主干上架,在主干接近20至30cm架面部位选留2个主蔓,分别向两边伸展。

  (2)修剪:冬季修剪与夏季修剪相结合。冬季修剪每树选留结果母枝20至24个。夏季修剪主要进行抹芽、疏枝、绑蔓、摘心,叶果比(5-6):1。

  4. 施肥:以基肥为主,追肥为辅,每公顷每年施用有机肥≥37.5吨,肥料中氮、磷、钾比例为1:0.7-0.8:0.8-0.9。

  5. 疏果:在盛花后10天开始疏果,疏去授粉受精不良的畸形果、扁平果、伤果、小果、病虫危害果等,保留果梗粗壮、发育良好的正常果。每公顷控制30吨产量。

  (四)采收。

  鲜食果可溶性固形物含量≥7.5%时采收;贮藏果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在6.2至6.5%时,方可采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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