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盾安精工(美国)有限公司变更投资主体的批复
(商合批〔2007〕1117号)
浙江省外经贸厅: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盾安精工(美国)有限公司变更境内投资主体的请示》(浙外经贸经〔2007〕428号)悉。鉴于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已将盾安精工(美国)有限公司转让给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盾安精工(美国)有限公司的投资主体由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换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三、境外企业变更注册后,请督促主办单位将境外企业注册文件报你厅备案,并按照《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应向我驻休斯敦总领馆经商室重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