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利用保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保监发〔2007〕124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十六大以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各保险公司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建立健全内控体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内部控制水平取得了明显提高。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保险公司风险管控水平与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个别地区出现了一些利用保险公司管理漏洞实施犯罪的案件,主要表现为私刻保险公司印章、制作并销售假保单;利用或伪造保险公司重要单据销售假保单;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打白条”和出具公司收据的方式骗取钱财。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保险公司信誉和保险行业形象,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为防范和遏制类似事件发生,保障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防范
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利用保险违法犯罪的问题,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从保护投保人利益、维护公司信誉、提升行业形象、服务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深化认识,明确责任,增强敏感性,科学有效地防范利用保险产品、盗用保险公司信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二、各保险公司要强化内控,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一)加强空白有价单证和印章管理,制定保险单证防伪措施。要妥善保管各项业务、财务单证和印章,确保在单证印制、保管、发放、领用、核销等重要环节实行严格的风险隔离和控制,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对已停止使用的空白单证和作废印章进行彻底清理。
(二)加强资金管理。要完善资金管理方式,堵塞资金收付漏洞,鼓励客户通过银行或者保险公司营业网点缴纳保费、领取保险金和退保金,采取措施逐步取消使用暂收款收据和收款收据。
(三)加强营销员队伍管理。要充分认识营销员队伍管理不力存在的潜在风险,坚决克服重业绩、轻管理的错误意识,加强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提升营销员队伍整体素质,将服务品质纳入考核范围,统一管理标准,建立教育惩戒长效机制。
(四)加强风险预警。要全面监测和分析保险市场运行中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对各种风险因素要早发现、早预防、早化解,定期进行风险隐患排查,增强风险管控的有效性。